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3439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镇泰姚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314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EYEA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初424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142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3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季章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