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952如皋市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泰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952号之二 原告:如皋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X4TTP9T,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四组78号。 经营者:***,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314E,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街道泰姚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如皋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泰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如皋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如皋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皋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1元,减半收取计74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0.5元,由如皋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