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357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D座5楼。
法定代表人:郑峰。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铁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希雅
书记员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