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爱在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91民初2836号

原告:***在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1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U0PF0M。

法定代表人:虞鲁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乙月,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游,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D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17411X。

法定代表人: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媛,浙江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浙江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在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乙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一家致力于服务宁波单身男女的婚介服务公司。被告旗下的“东方论坛”是宁波市内大多数人熟知了论坛。2019年11月14日,一名昵称为“大侠杨过@wechat”的网友在被告旗下东方论坛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在宁波遭遇黑婚介诈骗,交了一万多被泄露隐私还被辱骂”的侵权帖子。该网友自称朋友在原告处相亲被诈骗,包含原告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书与客户的个人信息“郑姓服务人员编造了男士是本科学历的假冒信息和假冒的身份工作资料及车辆所有信息,未经允许还把朋友的照片、资料各种信息各种散步,转发给乱七八糟各种男性,导致被调查和骚扰,几天接到几十个骚扰电话。这家婚介口碑和声誉极差,短短一年间,就有无数起诉、投诉。老板娘污蔑同行诋毁客户是家常便饭,希望广大市民、消费者引以为戒不要再被这样的黑心人坑害”。原告发现该帖后,认为该帖系无事实依据的恶意造谣诽谤,对原告商誉进行贬损,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审查义务,还将该帖子置顶热点展示在论坛首页扩大帖子影响力。截至2019年11月15日,阅读量已经达到14948,回复量120。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投诉该帖、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删帖并披露发帖人信息被拒。原告认为,被告对帖文信息有人工或机器审核,应推定被告知道帖子含有侮辱性言辞,仍然审核通过并发布,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侵权;另外,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告投诉该帖子,在被告处由被告工作人员知道填写投诉申请,但被告没有及时删帖,直到2019年11月18日才删帖。被告上述行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现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东方论坛发文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被告赔付原告名誉权损失10000元并支付原告维权费用4700元(其中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3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东方论坛是互动性论坛,任何人注册后都可以发布信息,信息量大,被告只能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安全、公序良俗的内容进行过滤,如要求被告对所有信息全面审查,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涉案文章不存在明显违法违规内容,被告无法判断内容真伪、是否侵权。帖文上热搜是一个持续累加的过程,当点击量阅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会被系统自动送上热搜,但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帖文上了热搜,被告也没有将帖文置顶扩大影响。即使涉案帖文经法院认定损害了原告权利,事实侵害的主体为帖文的发布者,被告已经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收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删除帖文,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1月14日22时55分,被告所属网站东方论坛bbs.cnool.net注册用户“大侠杨过@wechat”发布标题为“在宁波遭遇黑婚介诈骗,交了一万多被泄露隐私还被辱骂”帖文一则,称朋友在原告处相亲被原告诈骗,帖文中同时附上了爱在花田会员服务合同书、聊天记录、原告门店照片等内容。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投诉并要求删除上述帖文,并提供了帖文链接、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投诉理由、投诉函、营业执照等信息。2019年11月18日,被告回复原告要求在投诉函加盖公章。原告提交加盖公章的投诉函后,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当日下午16时9分将帖文删除。

另查明,原告与帖文所涉客户已和解解决纠纷。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32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投诉记录、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律师委托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案涉帖文系用户“大侠杨过@wechat”发布,被告未对该帖文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者修改,无直接侵权行为,案涉帖文是否构成侵权不明,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事先知道帖文侵害原告民事权益,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帖文链接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后3日内按照相应流程删除了该帖文,基本控制了影响的扩大,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时间上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原告主张被告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在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在花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