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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5126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777673722G)。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1331741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新晖路777号043幢2229(洲际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陈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小娟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