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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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13603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37617265868)。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1号309室之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1331741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新晖路777号043幢2229(洲际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小娟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