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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有限公司;厦门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10356号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期间,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