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

***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建兴路48弄45号。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