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与罗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驾驶员,住慈溪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施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