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动漫基地B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90286(1-1)
法定代表人:田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7WN6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军
审判员方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