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2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动漫基地**。
法定代表人:田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数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无权限管控和支付资金,未参与转款操作,***在案涉“QQ诈骗案”中无过错,且案涉36万元是否被诈骗存疑,原判决认定***存在过错、不要工资错误。***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曾经向金诺公司主张过权利,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对案涉“QQ诈骗案”的侦办未果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止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的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9月24日解除,***对此项裁决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原判决据此认定本案仲裁时效从2015年9月24日开始计算,并无不当。***主张其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提供的其与金诺数码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地2016年12月8日的短信记录,清楚载明***表示其放弃工资权利。原判决据此对***关于金诺数码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待岗生活费及未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亦无不妥。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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