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事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百事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5522号
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8306062-3。
法定代表人:钱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60623N。
法定代表人:钱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百事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10078105943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江黎,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事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高公司)、**、**、**、江黎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