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668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虎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10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等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靳少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