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姜源,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姜源与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一案,由于***、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姜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虎林市晨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赔偿金68460.82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执行案件款67976.9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对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虎林市晨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姜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靳少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