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84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3484号
原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98号(莲花7号区16幢04室)。
破产管理人:泰州嘉和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维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澄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 震
人民陪审员  施小芳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