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5187号
原告:无锡晨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5553590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5栋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174967X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15幢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9616553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晨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晨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晨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晨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1981元,由无锡晨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