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再13号
监督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滨河路闲庭水榭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690893263E。
法定代表人:唐兴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睿嵬,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住楚雄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自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定县。
原审被告:谢居峰,男,1986年10月22日生,彝族,住武定县。
申诉人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李睿嵬因与被申诉人张自明、原审被告谢居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云23民终662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楚州检民监【2020】5323000001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云23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自明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其按照李睿嵬的要求出借了15万元给李睿嵬,后对李睿嵬借用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的工程进行了管理,在管理工程过程中代李睿嵬支付了6万元农民工工资,之后李睿嵬给其出具了一张21万元的差欠农民工工资的《欠条》。后其针对出借给李睿嵬的借款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之后又针对李睿嵬出具的21万《欠条》提起了劳务合同诉讼,该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其才知道李睿嵬出具的21万中包含了之前自己出借给李睿嵬的15万元借款,另外的6万元是其代李睿嵬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是自己替李睿嵬管理工程的劳务费,因其起诉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与之前的借贷案存在重复及案由不正确等原因,现自愿撤回对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睿嵬等人的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
经本院征求申诉人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睿嵬及原审被告谢居峰的意见。李睿嵬、谢居峰同意张自明撤回起诉;云南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张自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自明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张自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董 波
审 判 员  冯 艳
审 判 员  刘亚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淑梅
书 记 员  杨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