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802民初3176号
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与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包某,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17850.25元,逾期付款利息978732.06元,并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平凉市崆峒古镇问道驿站(宾馆、茶楼接待大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为6990288.03元,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4月22日,被告验收工程合格。后被告临时增加施工项目,价款为127562.22元。同年10月,双方对工程结算完毕,总价款为7117850.25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结清工程款,但被告仅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预付工程款100万,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5817850.25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承认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的签订施工合同及下欠工程款5817850.25元的事实,同意以房抵顶下欠的工程款,但认为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不准确,要求对利息予以免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将平凉市崆峒古镇问道驿站(宾馆、茶楼接待大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990288.03元,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项目价款外,合同价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5年4月22日,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对临时增加施工项目费用进行结算,价款为127562.22元。同年10月,双方对全部工程结算完毕,确认总价款为7117850.25元。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预付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5817850.25元。后经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推拖未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已经验收并结算,但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要求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5817850.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支付欠款利息978732.06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817850.25元,逾期付款利息978732.06元,合计6796582.31元;
二、驳回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2元,减半收取28686元,由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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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火勋弟
{文书日期}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802民初3176号
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与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包某,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17850.25元,逾期付款利息978732.06元,并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平凉市崆峒古镇问道驿站(宾馆、茶楼接待大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为6990288.03元,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4月22日,被告验收工程合格。后被告临时增加施工项目,价款为127562.22元。同年10月,双方对工程结算完毕,总价款为7117850.25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结清工程款,但被告仅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预付工程款100万,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5817850.25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承认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的签订施工合同及下欠工程款5817850.25元的事实,同意以房抵顶下欠的工程款,但认为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不准确,要求对利息予以免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将平凉市崆峒古镇问道驿站(宾馆、茶楼接待大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990288.03元,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项目价款外,合同价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5年4月22日,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对临时增加施工项目费用进行结算,价款为127562.22元。同年10月,双方对全部工程结算完毕,确认总价款为7117850.25元。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预付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1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5817850.25元。后经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推拖未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已经验收并结算,但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要求被告崆峒古镇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5817850.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支付欠款利息978732.06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原告庆阳陇艺装饰公司主张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817850.25元,逾期付款利息978732.06元,合计6796582.31元;
二、驳回原告庆阳市陇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2元,减半收取28686元,由被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