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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环运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6行辖00313号
原告绍兴市环运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蒋 瑛
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
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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