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98号
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57号地块。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670号。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