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210号
申请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479N。
法定代表人杨泽民。
被申请人重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知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57017J。
法定代表人唐昆明。
申请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