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5民初6661号
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3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重庆新世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