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余志俭与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志俭与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4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81民初2027号
原告余志俭。
被告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里8号303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5754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俭与被告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6月20日下午3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志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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