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57544H,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里11-1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琼,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TBKT74,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4号楼1708-6-007层。 法定代表人:**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第三人:***,男,1985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第三人:**国,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第三人:***,男,1987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第三人:***,男,198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与被告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减少至1万元,又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厦门垒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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