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1630号
申请人: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
法定代表人:董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新超管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148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