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3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28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瑞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王维,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常德辉煌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善卷路(桥南工业园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373679239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维、常德辉煌家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913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291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21年9月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5月1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20年5月10日至2021年9月8日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7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4%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9月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291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王维、常德辉煌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2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维、常德辉煌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2年4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2年5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维、常德辉煌家俱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但上述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1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770340.01元本金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