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湖南省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4民初236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湖南省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商业中心5号1720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桔红,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龙跃军,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桔红、龙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1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南省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桔红、龙跃军存款17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颜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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