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祥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546号
原告:湖南祥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29号湖境雅苑4栋1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MQDR1P。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古堆山l号9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595383119。
法定代表人:王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湖南祥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10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祥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湖南祥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 玫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