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27民初1998号
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通溪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大麦坞地块。
法定代表人:庞青年。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磐安县,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磐安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8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3588元(按年利率6%从2013年6月4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此后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厂房工业门制作、安装合同》、《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厂房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各一份,承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1#厂房工业门及1#厂房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共计工程款273488元。2010年8月16日、2010年11月8日,双方签订《1#厂房工业门(电动卷门)安装工程序补充协议》、《2#厂房铝合金窗安装工程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工程用料、单价、付款方法均按原合同执行,具体数量按实验收。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441770元。2013年5月20日,被告委托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造价,审定金额55161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0984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9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