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新、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1执3085号
申请执行人:*有新,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通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9128893C。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1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4628.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