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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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33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女,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通溪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东。
原告**与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经本院通知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正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周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