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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776号
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通溪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9128893C。
法定代表人:王继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奇,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厦怡和雅苑C2幢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716098334。
法定代表人:陈红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奕,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升,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梅春,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梅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玲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应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