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02民初780号
原告葫芦岛凯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凯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凯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凯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凯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00元,减半收取408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凯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魏爱君
人民陪审员*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常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