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李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5民初599号

原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9958355XD。

法定代表人:张宝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伟,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杜珺,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村。

法定代表人:侯联合,职务:村主任。

原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电力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电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建伟、杜珺,被告***村法定代表人侯联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电电力公司诉称,201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配)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村高低压配电线路新建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村高低压配电线路进行施工改造。2010年8月原告将村内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但因村委会资金紧张,无法按照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项,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原、被告沟通后,原告方撤场,剩余工程由被告另行委托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335137元(以上金额为整个项目的预算金额),最后以双方审计结果为准。原告自2010年8月完成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就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没有对工程进行审计,原告的工程款至今无法收回,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村村主任辩称,对这个事情是2010年干的活,我2015年担任的书记,2018年书记、主任一肩挑,我接手时没有见到合同及两委会记录,原告也没有找过我们村委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配)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村高低压配电线路新建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33513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村高低压配电线路进行施工改造。2010年8月,原告将村内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9月10日,被告时任村委会主任侯庆利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由于村委会资金紧张,无法按照当初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项,原告无法继续施工。经原、被告沟通后,原告方撤场。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村村内低压线路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唐山金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5日,唐山金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唐金价法鉴(2020)0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村委会高低压配电线路新建改造项目总造价为456864.58元,大写:肆拾伍万陆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捌分,原告花去鉴定费9705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东电电力公司作为承揽方按约定完成部分***村高低压配电线路新建改造项目,经鉴定原告完成的新建改造项目总造价为456864.58元,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9705元,故原告东电电力公司要求被告***村支付承揽报酬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村在2010年9月10日说明由于其资金紧张不能拨付工程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对已完成部分工程进行审计,亦未向原告支付承揽合同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以456864.58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款456864.58元及鉴定费9705元。

二、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456864.58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7元,减半收取为6983.5元,由原告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4.17元,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34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会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