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2449号
申请人: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路923号1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523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妹,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额为105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协助执行单位起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