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3517号
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舟山市云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云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