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24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路923号1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523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妹,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浙0902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已撤回保全申请,故本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聪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
因保全措施未实际采取,案件申请费予以免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