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2448号
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1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浙江新嘉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