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51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杨利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玮,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陕北,总经理。
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李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3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04执5174号,执行标的为1563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二、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三、2020年10月2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李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李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李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郭晓明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开立
书记员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