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12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杨利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玮,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陕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32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李玮存款本金156328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侯开立
书记员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