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8601民初10115号 起诉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段174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7月14日,本院收到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扬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67875元及利息8103.33元(利息以367875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为8103.33元),合计375978.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扬博公司(劳务作业人)与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工程承包人)签订工程名称为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七标穿越铁路电化防干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SGS-XCTL-ZY002,工程地点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合同价款为367875元。合同第10.2条约定付款方式: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现扬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为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开具全额发票,但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扬博公司多次与之协商无果。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扬博公司提交的其与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GS-XCTL-ZY002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所涉工程为天然气管道工程,并非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合同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彧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