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983执保472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庭作出(2020)鲁0983民初17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泰安分行泰安望山支行账户16×××74银行存款19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2020)鲁0983执保472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