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28号。
本院(2020)鲁098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