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3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18)鲁0983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