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404民初2802号
原告: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熊守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梅,系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街以东**一路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实验刮大白施工合同》等10份合同,总计发生工程款133500元,原告施工后给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122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72000元;
二、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再无其他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被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纯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