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9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栗文革,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浑河北路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守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栗文革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2015年7月20日11时,被申请人单位的***指派其到工地运残土卸车等工作,申请人在工作中被车撞伤,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三万元。周新伟是被申请人单位的一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工程款亦是打到被申请人帐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与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亦未向本院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栗文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