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1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城波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11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