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21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付立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云,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
法定代表人:翟有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义,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林,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卫松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