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付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镇奋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翟有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乃峰
审判员  王晓兵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隋江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