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忠意,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绥化市***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马春水,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瑞,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满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义,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双龙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铁雨,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田,男,1967你那11月8日出生,汉族,***政府办公室主任。住***。
原审第三人:***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望奎镇。统一社会代码:91231221131430289A。
法定代表人:翟有辉,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9)黑12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章、程忠意,被上诉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宇、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瑞、刘亚义,原审第三人***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有辉到庭接受询问。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法院作出的(2019)黑12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9)黑12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杜雪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阳阳